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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昊、柏占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849号

王昊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昊、柏占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江苏百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柏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江苏百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41元、保全费3441元,合计13082元,由被告王昊、柏占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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