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31号
叶启仓:
本院对原告杜正云诉被告叶启仓、华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叶启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正云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华寅辉对被告叶启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叶启仓追偿;3、驳回原告杜正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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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