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75号
杨昌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昌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8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8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杨昌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