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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韩培培、石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731

韩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韩培培、石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73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5877.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期间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韩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29600元;三、如被告韩培培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扬子二村23幢602室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石立彬对被告韩培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5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676元,由被告韩培培、石立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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