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1号
周晓亮:
本院对原告丁仕辉与被告周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仕辉货款2117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11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丁仕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被告周晓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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