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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32

王有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7011.2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王有声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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