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4号
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山贡里人家九峰居酒店项目合作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于2023年3月3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三、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200 000元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200 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案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五、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补贴款1 400 000元及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六、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七、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水费27 154.02元,电费4 711元,合计31865.02元;八、被告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3872元,由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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