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111号
方名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诉被告方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名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春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方名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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