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96号
赵安国:
本院受理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361元及利息(以4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安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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