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佘尚宸昊诉被告南京金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天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4

浙江天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佘尚宸昊诉被告南京金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天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13900元(27800元减去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三门课程的费用共计139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三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