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7号
程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程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184.38元元、公共能源分摊费金额为2238.64元,合计12423.02元。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程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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