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098号
文和平、刘红梅、文程: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和平、刘红梅、文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文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文和平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刘红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664元,被告刘红梅、文和平共同负担26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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