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5号
何凯:
本院受理原告高昌健诉被告何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昌健支付工资报酬186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何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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