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康张建诉被告黄启书、花显昌、董炳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29

黄启书、花显昌

本院受理原告康张建诉你们及董炳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87979.94元;2、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3、判决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三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