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吴永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62号

吴永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永兰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78156.64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1年9月28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