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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83

陈晓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陈晓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晓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112元;

二、被告陈晓康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违约金(以51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晓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