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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龙、马聚磊、南京标创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201

陈士龙、马聚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龙、马聚磊、南京标创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士龙、马聚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2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95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陈士龙、马聚磊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