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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思杰诉被告谢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28

谢升琼

原告李思杰诉被告谢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28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升琼自2023年4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李思杰抚养费1000元至李思杰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李思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升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四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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