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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石泉、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31

石泉、石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石泉、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31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石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费17900元;三、被告石磊对石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7440元,由被告石泉、石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四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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