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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天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破21号

 

申请人南京天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指定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并根据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受理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狄昌宜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南京狄昌宜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15日之前,向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周芃芃;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13;联系电话:1771526018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南京狄昌宜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者应当向南京狄昌宜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合并重整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