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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55

陈佳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55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00863.1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0086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863.1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085元,合计3403元,由被告陈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四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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