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45号
左雨山、李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寿芝诉被告左雨山、李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左雨山、李莉花偿还原告欠款9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暂记30万元,本息合计(暂计)120万元;二、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左雨山名下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56号14幢一单元130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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