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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袁新林诉被告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564

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

本院受理袁新林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55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昌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新林货款73650元;二、驳回原告袁新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黄昌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月十二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