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2号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苏三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三来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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