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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雨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016

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

原告江苏雨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01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江苏雨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兵对上述列明的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雨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负担8000元,由原告江苏雨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四月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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