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刘义、徐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485

刘义、徐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刘义、徐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义、徐海霞偿还借款本金462872.16元、利息6087.99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义、徐海霞支付律师费2772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刘义、徐海霞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82幢1402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三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