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61号
王志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香木诉被告王志金及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南京市浦口区桥苑路30号14幢一单元303 室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履行协助义务;二、被告王志金在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香木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苑路30号14幢一单元303室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王香木名下;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因房屋登记及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王香木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王志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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