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386号
童义松:
本院受理原告滕之才诉被告童义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3万元;2.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