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214号
史广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源恒鑫物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诉被告史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452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145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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