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72号
宋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小夕生鲜经营部诉被告宋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人民币898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10443.075元(以本金898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算至2022年12月26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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