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伟诉被告余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095

余天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余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3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1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由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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