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肖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089

肖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肖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金飞立即偿还全部贷款667430.28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本金435835.87元,利息1180.39元(截止2022年11月1日)以及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商业性贷款本金227271.39元、利息3142.63 (截止2022年10月21日),以及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六合区大厂扬子十村15幢602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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