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143

李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7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