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39号
刘爱玲、南京凡运石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赵义:
本院受理原告侯红亮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赵建华、赵朴、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3万元(利息按照月息3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23年2月1日,35000元/月*84月-510000元=2430000元,实际主张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上共计443万元。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的100万元本金及其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三、四应当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购买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的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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