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8号
沈先超:
本院受理原告阿世英诉被告沈先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阿世英要求与被告沈先超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阿世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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