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2号
吴明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注册资本7万元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