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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罗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211

罗灵芝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8月至2022年12月物业费9903.05元,公摊水电费219.26元,合计人民币10122.31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5‰滞纳金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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