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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亚太鹏盛苏税迅通税务岁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召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17号

张彦召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亚太鹏盛苏税迅通税务岁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召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码WDCFF5KE5LA134347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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