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袁雨诉被告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键、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7

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键、姚成友

本院受理袁雨诉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键、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三二十一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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