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072号
刘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