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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922号

陈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管理费1339.6元,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314元,违约金246.2元,合计1899.8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