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4号
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军诉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41250元机械租赁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怀斌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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