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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桂军诉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24号

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军诉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41250元机械租赁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怀斌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