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玉春诉被告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521

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春诉被告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玉春货款10832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0元,由被告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八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