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75号

杨昌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昌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8400元,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款项范围承担给付义务;2.判令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暂定为1000元(以88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