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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韩培培、石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731号

韩培培、石立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韩培培、石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95877.13元、利息9984.83元,并自2022年12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296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扬子二村23幢602室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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