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111号
方名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期日至还款期日期间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