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天银诉被告王晓强、杨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31号

杨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银诉被告王晓强、杨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王晓强赠与被告杨美156960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杨美向原告返还15696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杨美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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