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917号
王大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纳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我司的物业服务管理费4347.1元(139.33㎡*1.2元/月/㎡*26个月=4347.1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1442.1元(据实分摊);违约金793.5元。合计:6582.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