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深圳科立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瑞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753号

郝瑞妹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立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郝瑞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升级装修款160000元;判令被告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36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9日,实际至支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苏0111民初5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三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