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918号
丁羽:
本院受理原告滕之露诉被告丁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苏0111民初59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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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